新任内政部长布鲁诺-勒泰罗发表讲话后,它已成为巴尼耶政府上任首日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法治绝非空泛的法律口号。它值得重新解释、澄清和权衡。
实际上,这一伟大原则是与专横权力相对立的根本基础,它保证了对规范等级的尊重。法治有三大支柱:尊重规范等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这些定义并非理论性的。
我们都熟悉孟德斯鸠的格言:为了使权力不被滥用,权力必须通过安排事物的方式来阻止权力被滥用。20世纪初,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再次提出了这一观点,他将法治概念理论化,并将其定义为法律规范按等级排列以限制权力的国家。
在实践中,这种规范的等级制度意味着每条法律规范都是在比它更高级的法律基础上起草的,每条规范都为制定比它更低级的法律提供了条件。
例如,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由1958年《宪法》以及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等其他一些文本组成。这种规范等级显然是我们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作出的数百万项裁决的基础。
如今,这些法院确保我们的法律符合《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特别保护生命权、自由权、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良心、宗教和言论自由,它还保护人们不受歧视。
法律专家经常指出的模糊之处在于,法国国内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基本文本中都没有法治这一表述。然而,《欧洲人权公约》确实包含类似的概念,融合了英国法治和德国法治的要素。
这一支柱简单易懂。它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法律的主体,无论其经济或政治地位如何。这意味着所有个人和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男女为自然人;组织为法人。国家本身也被视为法人,可以对国家提出质疑,特别是在行政方面。
这一点需要反复解释。一个国家可以在法庭上败诉,而不会被所谓的法官共和国视为软弱或受到攻击。判决的权威性乃至法院的合法性不应因这一事实而受到挑战,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司法独立。
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可能不言而喻,但始终值得牢记:行政权大致属于政府;立法权属于议会;最后,司法权属于司法机构。1958年《宪法》明确规定,这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威。
这三种权力都必须得到尊重,并保持各自的作用。多年来,司法部门在这一问题上最为敏感。这种担忧尤其来自于非自由民主的出现,即波兰或匈牙利等国的政治体制尊重某些民主规则,如选举,但不尊重宪法约束。
在此之前,三权分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它可以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一言以蔽之,这就是民主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