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以 390 万美元售出的温哥华西区住宅,卖家至今仍在居住

一年前以 390 万美元售出的温哥华西区住宅,卖家至今仍在居住

温哥华西区一栋住宅的前房主尽管在去年 6 月以近 400 万美元的价格卖掉了这栋住宅,但仍继续住在里面。上周,他们打赢了一场官司,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新房主无法将他们驱逐出去。

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法官 Kevin D. Loo 的判决,Feng Xia Liu 和 Lian Bin Feng 是西 36th 大道一栋房屋的业主。

2023 年 4 月,Liu 和 Feng 与 Shan Guang Wang 和 Hua Yun Zhang 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同意以 390 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该房产。

买卖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结束,但在结束之前,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住宅租赁协议,允许 Liu 和 Feng 继续在该住宅中居住到 9 月底。

根据 Loo 的裁决,租房协议的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 日。协议要求刘和冯每月支付 5500 美元的租金,并要求他们维护房产和继续支付水电费。

正如判决书所引述的那样,买卖合同承认了租赁协议,指出卖方无需支付押金,但买方将从购房款中扣留 100 000 美元,直到租赁期满前不久。

Loo 的裁决写道,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租赁协议规定的固定期限结束后,请愿人一直认为他们有权继续以按月租赁的方式居住在该物业中,并且从 2023 年 9 月底开始,租金应从 100,000 美元的预留款中支付。

法院文件显示,尽管刘和冯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他们于 2023 年 12 月向该省住宅租赁处申请解决纠纷。

他们争辩说,留置款是押金,并要求 RTB 命令 Wang 和 Zhang 将其连同利息支付给他们,外加因错误扣留押金而支付的法定罚款。

法院判决指出,今年 2 月,RTB 的一名仲裁员得出结论认为,预留款不是押金,理由之一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规定无需支付押金。

针对 RTB 的裁决,Wang 和 Zhang 于 3 月 1 日向租户发出了一份为期 10 天的通知,以未支付租金为由终止租约。

刘和冯对这一通知提出异议,再次诉诸 RTB 进行仲裁。

第二起 RTB 案件于 4 月开庭审理,仲裁员得出结论认为,RTB 先前的裁决认为预留款不是押金,这意味着租户确实拖欠了租金。

仲裁员签发了有利于 Wang 和 Zhang 的占有令,但在 Liu 和 Feng 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 RTB 的两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该命令被中止。

卢的决定是该司法审查申请的结果。

法官指出,由于第二项 RTB 裁决依赖于第一项 RTB 裁决中对预留款的认定,根据对仲裁员关于预留款的推理的分析,这两项裁决要么得到支持,要么被撤销。

Loo 认为仲裁员关于预留款不是押金的认定存在缺陷,至少有两个原因。

首先,仲裁员的推理部分基于这样一个结论,即预留款与单元房的状况无关,也不取决于单元房的状况。Loo 的裁决指出,这种对押金目的的解释过于局限,并援引了《住宅租赁法》,该法将押金定义为承租人对住宅财产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其次,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指出,卖方有义务维护该房产,事实上,该条款确实将扣款与该单元的状况联系在一起。

我认为,根据《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的定义,10 万美元的押金显然是押金。

显然,从文件表面上看,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承租人对该房产的义务。被申请人未能提出任何其他可行的理由。

此外,法官还指出,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当事人对其关系的标注并不是决定性的。关于预留款是否是押金的问题,必须根据其功能和该术语的法律定义来回答,而不是根据租赁协议中的描述来回答。

Loo 的裁决写道:"我认为,双方选择不将预留款称为押金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合理地使仲裁员得出预留款不是押金的结论,因为预留款明显属于(《仲裁协议》)中押金的定义范围。

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法官裁定,第一个 RTB 决定因明显不合理而应予撤销,第二个决定因依赖该决定而应予撤销。

他中止了本可允许买方驱逐卖方的占有令,并命令 RTB 重新考虑这两项裁决的基本问题。他还裁定刘和峰作为胜诉方承担诉讼费用。